(一)參賽作品須遵守本辦法及繳件方式之要求,方符合徵選資格並得參加評選。
(二)參加徵選之得獎作品,以創作者為著作人,著作人需同意於公布後,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並將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對入圍作品進行修改、研究、攝影、出版、網頁製作、改作、公開展示、授權製作周邊
商品以及發行各類型態媒體宣傳等各種權利,得者不得提出異議,並繳交『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正本(未同意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三)得獎作品的著作權受中華民國法律保護。獎金包含著作財產權讓與費,主辦單位擁有著作財產權,並有權無償使用相關創作以應用於事件行銷與相關活動、媒體宣傳或平面出版等,但作品之著作人格權仍屬創作者個人所有。
(四)投稿作品不得抄襲、模仿或剽竊他人作品,若經發現有上述不法情事者經查證屬實者,除取消其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外,法律責任由該創作者自行負責。得獎缺額之遞補與否由主辦單位決定之。
(五)參賽作品未達錄取標準,各獎項得從缺。
(六)完成報名即視同授權主辦單位使用參賽者公開於官方網站上的文字、個人資料等,視為本活動資料均歸主辦單位所有。
(七)報名資料需確實填寫該作品的主題名稱、創作理念及相關報名資料,填寫不全,不另行通知,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參賽作品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
(八)參賽者繳交作品資料,請自行留檔備存;得獎作品後續供後續相關運用,協助主辦單位完成形象識別公仔之上下、左右側面及正、背面之圖檔。
(九)如得獎作品之獎金超過新台幣20,000元(含)者,得獎者須負擔10%稅金;中獎獎項之價值超過新台幣1,000元未達20,000元者,無需事先扣稅,但須依中獎人身分證資料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且需併入個人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中獎者若不願意提供個人國民身份證或給付得獎獎金之稅額,則視同放棄獲獎資格。
(十)為使參賽作品能順利參賽,請參賽者們可於報名截止日前一天提早上傳,主辦單位將以信箱收件狀況為準,若報名成功將會發送報名成功通知信至您的報名信箱。
(十一)主辦單位對包括本辦法在內的本次徵選活動的所有文件保留最終解釋權。任何與本活動有關的未盡事宜,均由主辦單位進一步制定相關規定或進行解釋。
本活動洽詢方式:公關課 02-2356-4250 分機503、505